「那時,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了一個犯姦淫時被捉住的婦人,叫她站在中間,...」(若8:3-11)(3月17日)

就如探戈舞必須二人配合,姦淫罪不也是二人同犯嗎?或未必一定?耶穌關於犯姦淫的教導,嚴謹得駭人聽聞,可能因為這原因,很少被提及,亦未必令人理解。首先,讓我們談談今日的福音,怎樣教我們意識到,今天耶穌的教導不只與犯姦淫有關,也告訴我們上主怎樣以行為,來表達祂的慈愛和權威。

在今天福音的敘述中,最尷尬的,莫過於這婦人是在犯姦淫時被捉住的。這事怎麼會這樣發生?她為甚麼可以給當場逮住?當時的猶太社會並不接納環境證據,必須要當場人贓並獲才可入罪,而且,在這情況下被捉住,當真是證據確鑿,百辭莫辯。

奇怪的是,為甚麼只有犯罪的婦人被帶到耶穌跟前呢?有說,這女人遭人誣告陷害,被交予群眾,目的是試探耶穌。跟據梅瑟法律,犯姦淫的,男和女要一同處死(見肋20:10)。在這情況下,耶穌處於兩難局面,羅馬人不准許猶太人行死刑,若然緊守梅瑟法律,會引起與羅馬人之間的衝突。但若然耶穌放過這個婦人,又會激起與猶太領袖之間的風波。

耶穌處於這兩難的局面,似乎是進退維谷。祂卻智慧地以兩組動作,化解了當前困局:首先,祂彎下身,在地上寫字,一些教父認為,祂寫的是控告者的罪狀;然後,祂請中間認為自己沒有罪的人,首先向這婦人投石。結果,誰也沒有擲出一塊石頭,就溜走了,只剩下耶穌與這名可憐的婦人。然後,耶穌向她展示了憐憫和寬恕。在耶穌的一生中,這肯定是一件奇妙震撼人心的事!

至於犯姦淫,耶穌曾這樣教導我們:姦淫就如凶殺,是極易犯的罪,因為我們在思想中也能犯罪。單單注視婦女士或男士,在思想上貪戀她或他,就已是犯了姦淫:「我卻對你們說:凡注視婦女,有意貪戀她的,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」(瑪5:28)。

主啊!求賜我內心的純潔,尊重我每天遇見的每一個人。教我要有憐憫的心,就如你一樣富於憐憫,不要擲出批判、論斷和指控別人的石頭。